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30600号
案件名称: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飘亮购物中心经营混有异物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飘亮购物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4日接市局[电]s2015041825投诉单.投诉人刘晓东称在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8号飘亮阳光广场地下一层(近炎黄艺术馆)沃尔玛超市购买了安徽徽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350克装“徽王山货”牌(金钱菇),回家打开包装后发现有虫子。2015年4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8号阳光广场负一层至二层的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飘亮购物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由安徽徽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50克装“徽王山货”金钱菇,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27日,产品标准号Q/AHHW0002S,生产许可证号QS340116010089,保质期12个月(常温下),一共三袋均含有异物蚂蚁,该公司存有销售记录。2015年7月2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雅园一号206室当事人与举报人双方确认,8袋安徽徽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50克装“徽王山货”牌金钱菇,包装袋内均含有异物蚂蚁。经查该单位的销售记录已销售5袋,销售价格77.5元/袋,进货价格62元/袋,销售收入共计387.5元,未缴税金,违法所得为77.5元,剩余3袋,货值金额为62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