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5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北方渔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北方渔夫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80175691-6
法定代表人:王文洲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西红门路8号南22号楼北京北方渔夫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有外包装货物名称为:冻带鱼RF,捕捞海域:缅甸海域,捕捞性质:自捕鱼,生产日期:28.OCT.2012,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储存条件:温度-18℃,每袋重量:20公斤,台州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散装带鱼段共100袋,均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GB2733《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规定,冷冻产品贮存期不超过 9个月。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