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180075号
案件名称:张春波(北京阳光朋朋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春波(北京阳光朋朋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6月11日从北京市高广亮百货商店以每袋1.125元购进4箱(每箱16袋)大红枣乳味饮品(生产日期:2015年5月16日,标称商标:冠牧,保质期:常温三个月,规格型号:200ml/袋),以2元/袋的价格在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马昌营古槐路43号北京阳光朋朋超市内进行销售。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批次大红枣乳味饮品已过期1天,为超过保质期食品,执法人员当场对尚未售出的8袋超过保质期的大红枣乳味饮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当事人自大红枣乳味饮品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过,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6元,未获利。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