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40233号
案件名称:北京易家玛特超市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易家玛特超市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7688775-9
法定代表人:缪晓浩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5日,我执法人员对北京易家玛特超市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在该超市营业场所货架上有3袋“大良造天赐淡雅香“大米,标示出品商:东方亿农(北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4年10月7日,保质期六个月,该批次“大良造天赐淡雅香”大米单价33.80元/袋,总计货值金额101.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