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530339号
案件名称:李秋英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秋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2015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牛肉进行了抽样送检,2015年2月11日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15FX17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克伦特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15年2月15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经调查,当事人2015年1月23日从香河县焕发清真肉类加工厂以每公斤54元价格购进羊肉120公斤,在经营场所以每公斤56元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当天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共计6720元,获利240元,未缴纳税金。综上,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40元,货值金额为67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