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20048号
案件名称:谢同春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谢同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谢同春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经查:2015年6月20日至6月25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大洋路批发市场以11元/斤的价格购进猪头肉30斤,以17元/斤的价格购进猪肘子10斤,共计货款500元,随后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27号楼底商以猪头肉20元/斤,猪肘子28元/斤的价格销售猪头肉22斤,猪肘子7斤。当事人经营场所4平方米,现场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刀1把,电子秤一个,案板1个,剩余猪头肉8斤,猪肘子3斤,经营食品货值金额880元,获得违法所得27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