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30号
案件名称:毛宏宇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毛宏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07月01日至2015年03月27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一村市场开设“云龙水站”,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共进货18.9L/桶圣岩饮用水100桶, 售出97桶,进价:8.00元/桶,售价:13.00元/桶,获违法所得485.00元,现存3桶。相关证据: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