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55号
案件名称:北京大秦恒业经贸有限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大秦恒业经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秦波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0日,我局对该公司销售的海露鱼酸菜(规格为200克/袋、生产日期为 2014年8月1 日)的食品进行抽样,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1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进一步检查,在店内的销售货架上未发现同批次的不合格产品。经进一步询问调查,发现你公司总共进了20袋海露鱼酸菜,除去被抽验的6袋海露鱼酸菜外,其余14袋海露鱼酸菜都以全部销售完毕,已销售的14袋海露鱼酸菜和用于抽验的6袋海露鱼酸菜折合货值金额总计20元。认定该公司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0元,违法所得为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