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50094号
案件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景泰路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景泰路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1825771-1
法定代表人:高现豪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2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人举报你单位2015年5月21日销售的250克装“伍福苑土豆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人举报的“伍福苑土豆粉”。2015年4月5至2015年5月30日,共销售了5袋,销售价格为15元/袋,共纳税2.25元,违法经营期间上述食品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为63.75元,故违法所得为11.25元。剩余0袋库存食品,产品已于2015年5月30日全部下架已不再销售该品牌产品,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75元。相关证据: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景泰路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景泰路店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高现豪的授权委托书、王朝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调查笔录一份、情况说明一份、产品照片一张。
违反的法律法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