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00136号
案件名称: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鲁谷超市涉嫌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鲁谷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庄大雷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7日,我局抽取你单位销售的酒鬼牛板筋,送北京锦绣大地技术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2015年4月3日,我局收到编号为NO.GL15031803-01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糖精钠、环已基氨基磺酸钠、柠檬黄,三项单项指标不合格。你单位销售的上述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进一步调查,你单位于2015年2月3日,从北京顺延宏达商贸有限公司购入该产品10公斤,生产厂商:武汉市雄鑫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每公斤31.6元。你单位销售2公斤,销售额63.2元,扣除缴纳10.74元税款后,获纯利34.46元,违法所得为34.46元。该批产品货值金额为316元。成本价格90元。你单位于2015年3月17日将剩余8公斤产品退回供货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1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