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00197号
案件名称:北京少室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少林禅食”系列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少室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59234186
法定代表人:柴言明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少林禅食杏仁酥莲花饼、少林禅食核桃酥莲花饼、少林禅食花生酥莲花饼、少林禅食芝麻酥莲花饼、少林禅食紫薯酥莲花饼(均为商丘市百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北京少室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出品、净含量:20gX16/盒、生产日期:2014年12月4日),上述五种食品外包装均标注有 “石磨面粉”是“低速研磨,低温加工,不会破坏小麦中的营养物质,因此石磨面粉最大程度地保留了小麦中的蛋白质、面筋质、胡萝卜素、碳水化合物、钙、磷、铁、维生素B1、B2等多种营养物质,特别是石磨面粉中的胡萝卜素和维生素E是其他面粉的18倍”,而未在标签中标注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4.1的要求。上述食品当事人共计经营1000盒,现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9700.00元,违法所得为504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40.00元;2、并处21200.00元罚款。1、2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624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