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00220号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角西街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角西街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19日,分6次从物美总部配送美味强笋丁花生罐头107罐。产品生产许可证编码:QS3505 1601 0472。该编码经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回复为“该公司蔬菜制品(酱腌菜)食品许可证未包含酱腌菜罐头”。该产品属于被搭售产品,所以该产品没有单独进货价格,没有单独销售价格,美味强286g黄花鱼+笋丁花生罐头,平均销售价格8.08元,当事人销售79罐,经营额638.32元。没有违法所得,因当事人没到交税周期,没有缴纳税款。当事人将剩余28罐,已经退回物美集团总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1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