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010023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经营禁止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彭小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0月,以每瓶319元的价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万商大厦裙楼营业场所内销售净含量:109克的“自然之宝水果、小麦胚芽复合提取物软胶囊”,该食品的配料里添加有蜂蜡成分。根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5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根据附录A规定,蜂蜡使用范围是糖果及糖果盒巧克力制品包衣。当事人销售的该食品不属于糖果盒巧克力制品,违反上述规定。当事人共销售净含量:109克的“自然之宝水果、小麦胚芽复合提取物软胶囊”4瓶,销售款为1276元,该食品货值为1276元,进货价格255.2元,每瓶获利63.8元,共获利255.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1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