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30019号
案件名称:栗再志(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增光路菜蔬综合商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栗再志(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增光路菜蔬综合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600079066
法定代表人:栗再志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1月14日现场检查并抽样,2015年3月20日接收检验报告判定抽检的大福乐开胃丝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月8日从明光寺小食品批发市场一个叫李军民的个体户手里购进了由汝州市湘汝食品厂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大福乐开胃丝(生产日期为2014年12月10日)共计10袋(118克/袋)用于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上述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山梨酸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环已基氨基磺酸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柠檬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至立案时止预包装食品大福乐开胃丝当事人销售了10袋,其中5袋为食药局买样。进货价格每袋1元,销售价格每袋3元。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尚未纳税,违法所得共计12元。货值金额30元。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我局将剩余5袋买样检测之后并未再进货。当事人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危害,但截至到调查结束时为止没有证据表明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已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当事人没有经营违法食品的专用工具,且当事人具备食品经营资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