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50092
案件名称:刘玲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9日我所接到投诉称北京市丰台区蒲安里3号楼西侧底商无证经营,我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现场,现场发现刘玲经营的食杂店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在上述地址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经营的原料:矿泉水2箱、方便面2箱,现场检查该店面积约为30平米。经调查核实,205年8月8日至2015年9月9日,刘玲经营的超市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服务活动。你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你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8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未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