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第090013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金顶街店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金顶街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7011472922
法定代表人:胡成石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2014/09/03,净含量:660克(3罐)的“浦鑫”中老年骨髓营养粉(固体饮料)和生产日期:2014/08/29,净含量:1千克(3罐)的“庆文”中老年加钙未加蔗糖核桃粉(固体饮料)的包装标签上标明:产地:河南?郑州(A)、产地:河南?焦作(B),具体产地以生产日期旁的字母为准,在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种商品的生产日期旁未标明字母A或B,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2014年09月07日,分别以63.75元/盒和55.25元/盒的价格从郑州庆文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2盒生产日期:2014/09/03、净含量:660克(3罐)的“浦鑫”中老年骨髓营养粉(固体饮料)和12盒生产日期:2014/08/29、净含量:1千克(3罐)的“庆文”中老年加钙未加蔗糖核桃粉(固体饮料),以75元/盒和65元/盒的价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口(石景山百货商场)1号楼1、2层进行销售, 货值金额1680元。经营期间,售出“浦鑫”中老年骨髓营养粉(固体饮料)7盒,售出“庆文”中老年加钙未加蔗糖核桃粉(固体饮料)4盒,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未缴纳税金,违法所得117.75元,2014年10月20日,当事人将剩余商品退回郑州庆文食品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调查笔录、照片、书证和当事人陈述等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3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