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4〕090106号
案件名称:北京先农氏有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认证标志的行为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先农氏有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轶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7月10日,以每个1元和0.6元的价格,定制50cm30cm和40cm 25cm两种规格的北京先农氏有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大米包装袋,各500个。当事人在北京先农氏有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大米包装袋正面印制QS认证标志和QS号,没有标明该QS认证标志和QS号是黑龙江响水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当事人于2014年9月份开始,在北京华联石景山分公司内使用这批北京先农氏有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大米包装袋,用于免费赠送购买糙米的顾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冒用他人认证标志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86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