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00073号
案件名称:幸福荣耀(北京)超市有限公司建国门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幸福荣耀(北京)超市有限公司建国门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5737942-9
法定代表人:陈荣涛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7日经我局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华南路6号院1号楼1层101-1,销售的酒香花生、今麦郎牌香辣肉酱面、康师傅卤香牛肉面等26种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2014年12月01日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销售的由天津柳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日生产的酒香花生(油炸类)的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GB 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1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此表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且当事人现场仍在销售上述酒香花生食品。当日我局对当事人正在销售及库存的上述酒香花生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详见,查封(扣押)决定书(京朝)食药监食查扣〔2015〕200002号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据此,我局认定事人销售的上述酒香花生食品为不合格产品(详见《检验报告》No CY-SYSP14100129-25)。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0月7日从北京蓝天胜业经贸有限公司泰富通分公司购进天津柳园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酒香花生食品10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10月1日,规格为128克/袋,销售价格4.5元/袋。截止2015年1月9日当事人已销售6袋。货值金额总计45元。未缴纳税款,违法所得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第11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