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70234号
案件名称:北京海达昌世商贸中心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海达昌世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7600394238
法定代表人:王世银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8月31日,金顶街食药所对北京海达昌世商贸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所售三元牌风味酸奶未按照“2度-6度”的保存条件储存,进行露天销售,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当场对其开具《责改通知书》((京石)食药监食责改〔2015〕083101号),责令其立即改正。2015年9月15日,金顶街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将1盒三元牌风味酸奶(需2-6度冷藏保存)露天摆放销售。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0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