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217号
案件名称:李会英()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案
当事人名称:李会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17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李会英(***)销售的羊后腿肉进行了抽检取样。2015年06月15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2015LSSZ19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表明当事人销售的标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怀安城镇三联冷库生产的羊后腿肉(生产日期为2015年04月17日)水分含量为79.6g/100g,不符合GB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水分含量≤78 g/100g标准要求,为不合格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1款第5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第3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