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110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天通苑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天通苑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德州五香脱骨扒鸡(规格:700克/袋,生产日期:2015年02月01日),经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该批食品商业无菌项目不符合GB/T 23586-2009《酱卤肉制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