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00222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鲁谷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东来顺”古法浓汁羊蝎子、浓韵五香酱羊肝)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鲁谷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东来顺”古法浓汁羊蝎子(净含量:200g、生产厂家:鄂温克旗伊赫塔拉食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东来顺”浓郁五香酱羊肝(净含量:970g、生产厂家:鄂温克旗伊赫塔拉食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产品标签中均标注有“配料:食品添加剂(焦糖色)”,但该食品中实际并未直接添加食品添加剂“焦糖色”,食品添加剂“焦糖色”实际上是由鄂温克旗伊赫塔拉食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时添加酱油带入的。因此上述两种食品的标签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当事人共经营上述“东来顺”古法浓汁羊蝎子7袋、“东来顺”浓郁五香酱羊肝38袋,现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394.4元,违法所得共计149.7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9.74元;2、并处8000.00元罚款。1、2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149.7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1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