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136号
案件名称:陈志宽(北京回龙观梓锋商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陈志宽(北京回龙观梓锋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17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陈志宽(北京回龙观梓锋商店)销售的包括散装牛肝、散装牛肠在内的6种食品进行了抽检取样。2015年05月07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2015LSSZ716、No2015LSSZ71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表明当事人销售的标称为大厂回族自治县鑫诚肉类有限公司生产的散装牛肝(生产日期为2015.4.16)克伦特罗实测值为1.86μg/kg,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不得检出的标准要求,标称为大厂回族自治县鑫诚肉类有限公司生产的散装牛肠(生产日期为2015.4.16)克伦特罗实测值为3.30μg/kg,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不得检出的标准要求,为不合格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