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222号
案件名称:北京利鑫思朋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利鑫思朋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思朋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1种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5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