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09007号
案件名称: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苹果园店经营禁止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苹果园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燕川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所销售的净含量:108克/盒的黑珍猪手撕肉-劲爽麻辣;净含量:82克/盒的黑珍猪手撕肉-蜜汁叉烧;净含量:82克/盒的黑珍猪手撕肉-酱香原味的三种食品的配料表均标注有:“复合磷酸盐”。根据调查,上述三种食品配料中所使用的:“复合磷酸盐”实际是食品添加剂“复配磷酸盐--水分保持剂、稳定剂”,成分:“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焦磷酸二氢二钠”、“焦磷酸钠”、“磷酸二氢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4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但上述三种食品配料表中均未标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即:“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焦磷酸二氢二钠”、“焦磷酸钠”、“磷酸二氢钠”。当事人于2014年8月以33.5元价格销售净含量:108克/盒的黑珍猪手撕肉-劲爽麻辣,进货20盒,进货价格26.5元,销售10盒,退货10盒,货值金额共计670元,获违法所得59.83元;以22.8元价格销售净含量:82克/盒的黑珍猪手撕肉-蜜汁叉烧,进货40盒,进货价格19元,销售22盒,退货18盒,货值金额共计912元,获违法所得71.45元;以22.8元价格销售净含量:82克/盒的黑珍猪手撕肉-酱香原味,进货40盒,进货价格18元,销售30盒,退货10盒,货值金额共计912元,获违法所得123.0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1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