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090201号
案件名称:要现春(北京京西昌新民粮油经营部)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要现春(北京京西昌新民粮油经营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7600178263
法定代表人:要现春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08月17日,以59.2元/桶的价格从北京香师傅有限公司购进的净含量20L/桶的大豆色拉油10桶,在运输途中,标签因下雨损坏丢失,经营期间,当事人以80元/桶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内售出无标签的上述食品6桶,未售出无标签的食品4桶。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没有交税,违法所得124.80元,货值金额为8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