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00143号
案件名称:陈磊销售禁止销售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名称:陈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7604140061
法定代表人:陈磊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04月08日,以40元/斤的价格购进皮皮虾16斤,进货款640元,以45元/斤的价格在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货值金额720元。你销售的皮皮虾,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12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期间上述商品全部售出,因你销售上述商品没有交税,违法所得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