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00166号
案件名称: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410178992
法定代表人:柯俊贤(SEAN JOHN CLARKE)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1月5日在经营场所开始对外销售的瑞赛手撕白牦牛肉(净含量: 350克,生产厂商:甘肃瑞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年12月28日),是2015年1月5日从深圳市文德丰商贸有限公司购入,购入数量12袋,对外销售12袋,进货价格为每袋116元,销售价格为每袋159元,货值金额为1908元。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检测出该产品钠含量为1224.58mg/100g,超过上述产品营养成分表标示钠含量122毫克/100克,不符合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6.4中表二的要求。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1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