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215号
案件名称:郭士军()经营重金属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郭士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15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郭士军(***)销售的榛蘑等食品进行了抽检取样。2015年06月05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GZAWHYXA6379582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表明当事人销售的标称为黑龙江省海林市山市镇生产的榛蘑(生产日期为2015年03月)镉含量为3.02mg/kg,不符合GB2762-2012镉含量≤1.0 mg/kg的要求,为不合格食品。2015年06月05日,该案经批准正式立案,由曹莹、杨化承办该案,至2015年09月07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第3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