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00244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鲁谷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阿明蜂蜜桃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鲁谷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2014年8月10日至2014年8月29日,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阿明蜂蜜桃仁(净含量:138克,受委托生产商:上海阿明食品生产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年08月05日),上述阿明蜂蜜桃仁食品标签中标有“品名:阿明蜂蜜桃仁(油炸类炒货食品),配料:核桃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2.1、4.1.2.1.2的要求,属于标签中未标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经查,当事人经营上述阿明蜂蜜桃仁进货数量35袋,全部销售完毕,进货价格为12.85元每袋,销售价格为13.90元每袋,缴纳税款5.34元,货值金额为486.50元,违法所得为31.41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1.41元;2、并处8000.00元罚款。1、2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031.4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