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80905号
案件名称: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公司清真食品分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过家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真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173803-9
法定代表人:周月明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东来顺老汤浓香酱牛肉、东来顺秘制醇香酱牛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关问题的函,于2015年6月10日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平房(北京东安集团公司仓库)的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真食品分公司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委托内蒙古鄂温克旗伊赫塔拉食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加工的东来顺老汤浓香酱牛肉、东来顺秘制醇香酱牛腱,两种产品配料表中均标注含有食品添加剂焦糖色。依据“呼市食药监稽函【2015】90号”关于协助调查函复函表明内蒙古鄂温克旗伊赫塔拉食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加工的东来顺老汤浓香酱牛肉、东来顺秘制醇香酱牛腱,未添加食品添加剂焦糖色。因此配料表写有焦糖色不存在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行为,但违反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gb7718预包装标签通则。同时检查过程中发现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真食品分公司未按《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26条规定向我局就委托生产情况及时备案。经查被检查单位总计购进销售东来顺老汤浓香酱牛肉、东来顺秘制醇香酱牛腱共计800袋,涉案金额36520元,违法所得1200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复议结案,2015-09-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