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2015)33号
案件名称:张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证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张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于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月12日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北三区6号楼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用于违法经营食品营业额为人民币25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