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20057号
案件名称:杨晓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晓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查:2015年8月7日至8月13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天津市顺和成食品有限公司以10元/斤的价格购进童子鸡30斤,16元/斤的价格购进猪头肉10斤,以22元/斤的价格购进酱肘子10斤,共计货款680元,随后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3号楼底商以童子鸡16元/斤,猪头肉21元/斤,酱肘子28元/斤的价格销售完全。当事人经营场所4平方米,现场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刀1把,电子秤1个,案板1个,无剩余食品,经营食品货值金额970元,获得违法所得29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