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00104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鲁谷店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产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鲁谷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3月1日以每袋12元的价格购进河间市晨光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东来顺”牌烧烤肉筋串,生产日期:2014.4.1,规格:200g/袋,购进40袋,并以每袋18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2014年5月30日,当事人共售出30袋,剩余10袋已下架并已退回厂家。当事人销售的该产品外包装标签上营养成分表中表述的能量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蛋白质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脂肪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合格。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N0.020-WSP142118结论为:“所检项目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营养标签(能量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蛋白质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脂肪的含量、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上述产品货值金额720元,获利180元,当事人尚未缴纳税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食品的行为。 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2、并处罚款98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1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