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5009号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然亭店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然亭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8907074-8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50317的白玉牌100%卤水嫩豆腐(350克/盒)经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果“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分别为5.2×103和230 ,不符合Q/TZECB0001-2013的要求(菌落总数,cfu/g限量≤750,大肠菌群,MPN/100g限量≤40),且出具了《检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GZAOZNIA39275823)。我局于2015年5月5日给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食品监督抽检结果送达书》、《检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GZAOZNIA39275823),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当事人2015年3月17日从北京二商希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12盒生产日期为20150317的白玉牌100%卤水嫩豆腐(350克/盒),进价是2.94元/盒,12盒进价总共是35.28元;销售价是2.8元/盒,货值金额33.6元;包括我局监督抽验的6盒,售出10盒,剩余2盒未销售,由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然亭店退货北京二商希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获利28元,当日未缴纳税金,违法所得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