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17号
案件名称:李辉(北京神州林冷荤店)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辉(北京神州林冷荤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辉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6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华远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03号的李辉(北京神州林冷荤店)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由扬州华祥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生产的1000克/袋“王剑刚”牌莲藕进行抽样,并送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2015年2月2日,我局收到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231400005488)标明,当事人经营的由扬州华祥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生产的1000克/袋“王剑刚”牌莲藕,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检测结果0.21g/kg,限量≤0.1g/kg,依据GB2760-2011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共计购进、销售扬州华祥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生产的1000克/袋“王剑刚”牌莲藕3件,每件内装10袋,货值金额共计120元,违法所得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