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300001号
案件名称:王凤银(密云县新城子利银商店)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凤银(密云县新城子利银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凤银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2月9日从北京广志仁和商店以10元/根的价格购进双汇集团漯河华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汇”牌无淀粉火腿肠(净含量300g/根,生产日期20141106,保质期75天)10根,购进后在保质期内售出9根,至2015年3月12日,剩余1根超过保质期待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10元;以10元/根的价格购进临沂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锣”牌肘花火腿(净含量260g/根,生产日期为20141126,保质期75天)15根,购进后在保质期内售11出根,至2015年3月12日,剩余4根超过保质期待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40元;以10元/根的价格购进临沂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锣”牌培根火腿(净含量300g/根,生产日期分别为20141122,20141128,保质期90天)15根,购进后在保质期内售出,9根,至2015年3月12日,剩余6根超过保质期待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60元。上述违法经营行为货值金额合计110元。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金锣”牌肘花火腿、“金锣”牌培根火腿、“双汇”牌无淀粉火腿还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