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06-034号
案件名称:王海经营治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王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601408204
法定代表人:王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 2014年6月18日,当事人从镇江市源春肉制品有限公司以每袋10.3元的价格购进水晶肴肉(210g/袋)20袋,并以每袋12元的价格对外出售,截止到2014年6月19日,该批次的全部水晶肴肉(210g/袋)20袋售出。当事人获得利润34元。上述利润未缴纳税金,当事人违法所得34元。2014年6月19日食药监管部门以12元每袋的价格购买了2袋水晶肴肉(210g/袋)用于抽检,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判定为菌落总数参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合格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