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30007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959812-1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5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销售的“新家园无蔗糖猴头馍”的标签中声称无蔗糖,但是未标注蔗糖的含量,经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属实。该单位于2014年10月14日至2014年11月25日购进了新家园无蔗糖猴头馍16个,至2014年11月25日,上述食品售出5个,其余已退货,进货价格是每个95元,销售价格是每个129元,货值金额是2064元,共获违法所得170元。上述产品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2条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