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10083 号
案件名称:钱程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钱程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8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称在位于大兴区奥肯尼克农场北门往西50米的无名超市购买了澳香福蓝莓夹心面包已过期。2015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无名超市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在被举报地点开设食品商店,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现场发现110克/袋装澳香福蓝莓夹心面包16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20日,保质期180天。经调查,被举报食品共进货30袋,2015年5月19日前共售出2袋,2015年5月19日后共售出12袋,库存16袋,进货价2.00元/袋,销售价3.00元/袋,获违法所得38.00元,货值金额90.00元。上述库存过期食品你店已经全部下架,停止销售。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