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030011号
案件名称:韩永发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韩永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1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市场科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华南路西侧的龙祥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韩永发经营的猪肉摊自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5月11日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销售鲜猪肉的食品经营活动。在现场发现用于经营的工具和销售的食品有:电子称1台、不锈钢刀1把、鲜猪肉10公斤,经调查,无违法所得,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