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030020号
案件名称:王泽磊(北京王泽磊食品店) 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泽磊(北京王泽磊食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2日,我局联同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殿村第一村委会北200米北京六合虹达农贸市场内B195号的商户王泽磊(北京王泽磊食品店)(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商标:老孙家;规格:14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5.05.10的“兰花豆”; 商标:优优美;规格:15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5/05 /02的“优优美奶茶瓜子”; 商标:亿佳缘;规格:148克/袋;生产日期为2015年05月19日的“宫廷御厨(调味面制品)”;商标:广州金妙福食品;规格:8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17日的“人参味话梅”商标:俊飞;规格:18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5/02/01的“麻辣花生”等五种食品进行了检查和抽样检测。2015年7月14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结果显示,兰花豆样品中酸价(以脂肪计)实测结果为5.0㎎/g;不符合GB 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优优美奶茶瓜子样品中过氧化值实测结果为0.58g/ 100g脂肪;不符合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人参味话梅样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结果为2.52g/ ㎏;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麻辣花生样品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结果为0.54g/ 100g;不符合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7月23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结果显示,宫廷御厨(调味面制品)样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结果为2.7g/ ㎏;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证且当事人承认,其违法所得285.4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