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300014号
案件名称: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金星路分公司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散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金星路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7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2015年8月10日,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金星路分公司销售了唐山广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尖椒,标签显示QS号为“371216010311”,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经查询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该证书系莱芜泰禾食品有限公司所有,且该证书已经于2015年3月29日作废。2015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内发现芝麻尖椒2.3kg,其标签标注内容与投诉人投诉内容一致。经过调查核实,当事人确认举报人所购买的芝麻尖椒确实从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金星路分公司售出。经询问调查及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显示:投诉人购买的芝麻尖椒这款产品是莱芜泰禾食品有限公司在2015年4月15日送货至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金星路分公司,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金星路分公司只进了1箱,共10kg。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21日,生产商:莱芜泰禾食品有限公司,QS:371216010311。投诉人购买的芝麻尖椒就是这一批次产品。投诉人投诉的芝麻尖椒标签上存在的问题,是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金星路分公司在制作芝麻尖椒的标签时出现错误,将生产日期和生产商标注错误。截至2015年8月21日,当事人共出售芝麻尖椒7.7kg,剩余2.3kg,进货价格为15.00元/kg,销售价格为15.00元/500g,货值300.00元,共获利115.50元 。2015年9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散装食品予以立案调查。2015年9月16日经询问调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说明: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金星路分公司出售的芝麻尖椒标签上存在投诉人声称的问题,是当事人在制作芝麻尖椒的标签时出现的错误。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