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10061号
案件名称:芦艳秋(北京三家店艳秋糕点商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芦艳秋(北京三家店艳秋糕点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芦艳秋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如意梅(商标:津宇,型号规格:散装,生产日期或批次:2014年10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样品经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1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本案于2015年7月2日开展立案调查。本案于2015年7月2日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日以1箱(重量为10斤)55.00元的价格从海淀区锦绣大地物流港鑫东饼干糕点批发站购进如意梅(商标:津宇,型号规格:散装,生产日期或批次:2014年10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1箱,购进价为5.50元/斤,以7.00元/斤的价格全部售出。上述如意梅的货值金额合计70.00元,违法所得1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