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第100096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苹果园店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苹果园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7011390568
法定代表人:李虎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2013/10/13,塞宝牌净含量700g/袋的家庭号燕麦片的商品包装标签上的成分表中,能量含量标示为:1510KJ、蛋白质含量标示为:10g、脂肪含量标示为6g、碳水化合物含量标示为:60g、膳食纤维标示为:8g、维生素E的含量标示为:3.0mg、钠含量标示为:5.0mg,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6表1中能量表达单位为:千焦(kJ)、蛋白质含量修约间隔为:“0.1g”、脂肪含量修约间隔为:“0.1g”、碳水化合物含量修约间隔为:“0.1g”、膳食纤维含量修约间隔为:“0.1g”、维生素E含量修约间隔为:“0.01mg α -TE”、钠的修约间隔为“1mg” 的强制规定。 另查: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包装标签上含量声称方式用了“塞宝燕麦片富含人体必需的蛋白质”,包装标签上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蛋白质的NRV值为17%,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C.1:用含量声称方式“富含蛋白质”的蛋白质含量要求为:每100g的含量≥20%NRV的规定。 另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的包装标签上特别强调“塞宝燕麦片富含人体必需的脂肪酸、不含胆固醇”,但在商品的包装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未标注脂肪酸、胆固醇的含量,属于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和 4.1.4.2的规定的商品。 当事人于2014年04月08日,以17.50元/袋的价格从北京祥和宏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商品6袋,进货款105元。以21元/袋的价格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货值金额126元。经营期间,上述商品全部售出,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未缴纳税金,违法所得21元。以上事实有消费者举报材料、询问笔录、照片、GB 28050 -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7718 -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书证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1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