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00243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鲁谷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澜爵珍藏版赤霞珠干红葡萄酒、澜爵酒堡特级赤霞珠干红葡萄酒)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鲁谷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2014年10月28日至2014年12月26日,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澜爵珍藏版赤霞珠干红葡萄酒(净含量:750ml、生产日期:2014年03月15日、蓬莱大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澜爵酒堡特级赤霞珠干红葡萄酒(净含量:750ml、生产日期:2013年12月19日、蓬莱大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中均标有“原料与辅料:食品添加剂(微量二氧化硫)”,而未在标签上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4.2的要求。经查,当事人经营上述澜爵珍藏版赤霞珠干红葡萄酒进货数量18瓶,全部销售完毕,进货价格为114.00元每瓶,销售价格为125.00元每瓶,货值金额为2250.00元,缴纳税款28.77元,违法所得169.23元,上述澜爵酒堡特级赤霞珠干红葡萄酒进货数量12瓶,全部销售完毕,进货价格为231.66元每瓶,销售价格为248.00元每瓶,货值金额为2976.00元,缴纳税款28.49元,违法所得167.59元。上述两种澜爵珍藏版赤霞珠干红葡萄酒、澜爵酒堡特级赤霞珠干红葡萄酒的货值金额共计为5226.00元,违法所得共计为336.82元。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6.82元;2、并处8000.00元罚款。1、2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336.8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