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00020号
案件名称:北京森顺恒发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森顺恒发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4811810-5
法定代表人:李厚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4日,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检验样品“森顺恒发前臀尖”所检项目中 “沙丁胺醇”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汇总)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签发日期为:2015年6月22日。北京森顺恒发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活动,经调查,违法所得90.16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521.36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