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5-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海康佰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二分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海康佰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二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北京京海康佰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二分公司自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24日期间,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擅自在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前街1号一层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及情况说明,总公司共向第二十二分公司配送了7批食品,包括统一绿茶(500ml/瓶)15瓶、统一红茶(500ml/瓶)15瓶、农夫山泉(550ml/瓶)24瓶、贝娜莎牌饮用天然水(330ml/瓶)30瓶、脉动维生素饮料(600ml/瓶)15瓶、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570ml/瓶)48瓶、蜂蜜鲜金银花露(350ml/瓶)24瓶、统一海之言(500ml/瓶)30瓶、天士力普洱茶珍调味饮料(310ml/瓶)48瓶、初元复合肽营养饮品Ⅰ型(8100ml)2盒、初元复合肽营养饮品Ⅰ型(5100ml)2盒、初元复合肽特殊膳食营养液(8100ml)2盒,截至2015年3月24日被查获之日,共销售了贝娜莎牌饮用天然水(330ml/瓶)13瓶、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570ml/瓶)19瓶、蜂蜜鲜金银花露(350ml/瓶)23瓶、统一海之言(500ml/瓶)27瓶、天士力普洱茶珍调味饮料(310ml/瓶)19瓶;剩余的统一绿茶(500ml/瓶)15瓶、统一红茶(500ml/瓶)15瓶、农夫山泉(550ml/瓶)24瓶、贝娜莎牌饮用天然水(330ml/瓶)17瓶、脉动维生素饮料(600ml/瓶)15瓶、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570ml/瓶)29瓶、蜂蜜鲜金银花露(350ml/瓶)1瓶、统一海之言(500ml/瓶)3瓶、天士力普洱茶珍调味饮料(310ml/瓶)29瓶、初元复合肽营养饮品Ⅰ型(8100ml)2盒、初元复合肽营养饮品Ⅰ型(5100ml)2盒、初元复合肽特殊膳食营养液(8100ml)2盒,全部被我局依法扣押。截至被查获之日,当事人非法经营的食品,进货成本1463.12元,销售金额522.2元,违法所得211.26元,扣押商品的货值为1713.2元,合计货值金额共计2235.4元,上述销售收入当事人尚未缴纳税金。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