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4】02-35号
案件名称:李素梅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李素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素梅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日,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黄辛庄市场内17-19号摊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经营者李素梅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酱菜等散装食品经营,货架摆放有酱菜等散装食品。经营期间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截止到2014年12月1日营业额200元(无经营记录)。2014年12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4-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