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07号
案件名称:王春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王春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文化路西侧8号院门面房的“清真鲜牛羊肉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者王春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冷冻畜禽等散装食用农产品经营。执法人员当场该场所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予以查封扣押。我局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调查。经检查,“清真鲜牛羊肉店”经营者王春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进一步核实,当事人王春强取得违法所得500.00元,该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4-09